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监督各级行政干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齐心协力投身学校的发展建设事业。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积极贯彻学校的办学方针和重要决定;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的代表身份合一,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数一般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的代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但不占单位的代表名额。教代会代表由3——5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同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后应参加新单位代表团的活动,调出学校或退休后自动丧失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当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要及时与校工会沟通,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人选,经校工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习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年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人员组成,由教代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即为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长1名,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定应得到认真执行;代表的议案应认真作出答复与落实,并在大会上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部)、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本单位代表人数在9人以下的单位组成联合代表组):代表组的设置可以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改革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代表组由组内代表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组长的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 组织代表参加年度大会并完成相关工作。
(二) 参与并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工作的学习研讨。
(三) 组织代表广发联系教职工,同去教职工意见与建议并通过相关途径反映。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威严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以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4)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接受他们的申诉。根据需要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